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韦嵩 /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中医科
风湿病患者在患病的急性期、活动期及大量用激素、免疫抑制剂、解热镇痛抗风湿药治疗期间不能怀孕,如合并有心、脑、肾、肝、肺、血液等重要脏器损害时,也不能怀孕。因为风湿病在治疗中,其药物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;胎儿的不断成长会加重母亲心理负担及体力负担,加重风湿病病情,使怀孕越来越困难;如有重要脏器损害者,则会承受不住胎儿成长和分娩过程而给母亲带来生命危险。如果风湿病经治疗后,病情缓解和平稳,能够停药3个月至半年以上者;每日用7.5毫克以下强的松治疗能稳定病情的病人可考虑怀孕,但应严密观察孕中病情变化,不要自行减药、停药或加药,应在专科医生指导下,合理用药,决定是否能够怀孕。 许多风湿病与内分泌激素,特别是雌激素及孕激素有关,当雌激素水平高时可加重病情,孕激素水平高时可减轻病情。所以,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怀孕后病情会减轻,分娩后病情又加重或复发。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则难于判断,孕初易流产,雌激素水平易变动,其诱发加重及复发因素较多,故需在专科医生指导下严密观察,及时调整。风湿热患者如无风湿性心脏病患者可怀孕,如有则不行,因心脏不能承受。以上三病均应在病情缓解及平稳后才能怀孕。 最好在治疗病情平稳后再准备怀孕以免对胎儿造成影响,一般稳定1年后,没有服用毒性药物者可以怀孕,也可母乳喂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