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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集阳 / 主任医师 教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精神医学科
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(CCMD-3)将自杀定义为:故意采取的自我致死行为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自杀是在意识清晰的前提下有目的的主动行为,意识障碍者的自伤或自杀显然不属于真正的自杀。
根据社会对个人关系的影响以及控制力的强弱,把自杀分为三类:(1)利他性自杀:是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,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;(2)利己性自杀:是指个人失去社会的约束与联系,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,孤独而自杀;(3)失范性自杀:是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,令人不知所措而自杀。
CCMD-3将自杀分为:(1)自杀死亡:是指死亡的结局系故意采取自我致死的行为所致;(2)自杀未遂:有自杀的动机和可能导致死亡的行为,但未造成死亡的结局;(3)自杀观念:有自杀意念,而未采取自杀的行为;(4)准自杀:又称类自杀,有自伤的意愿,但并不真正想死,采取的行为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很小,可以是一种呼救行为或威胁行为,通常不会造成死亡。